目前,我国尚无真正意义上的出版经纪人,但随着我国出版产业的不断开放和出版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出版经纪人这个职业必然会应运而生。为此,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笔者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获悉,北京市工商局、文化局规定,凡在文化艺术经纪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从事代理等中介业务的人员,均须通过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并对文化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文化专业知识的培训与统一考核,对经过考核的合格者颁发文化经纪资格证书。目前,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认定主要包括演艺界、艺术界、文化市场经营等方面的经纪人资格认证,不包括出版经纪人资格认证。但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有关人士表示,以后随着图书市场的繁荣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发展,当越来越多出版经纪人涌现的时候,自然会有相关资格认证。
一些专家和学者表示,必须明确出版经纪人的定性定位。国外的版权、文学、出版等经纪人公司,都定性为服务性机构,而且明确规定,只经营中介业务,不参与中介产品的后续经营。也就是说,经纪人不能跟客户抢饭吃,必须做到只做中介,不能自营。因为经纪人往往先于出版社发现和了解某项出版资源,倘若见好就自己占有,抢先出版,那就违背了办中介的宗旨。同时,必须制订配套的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所谓“出版经纪人”往往还同时兼具出版人的角色,他们将版权代理与出版发行合二为一,既赚版权代理的钱,又赚出版发行的钱。这在短期内也许有效,但放开眼光就会发现,这种不规范的经营和不确定的身份,很可能会给图书出版市场带来一定的危害。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亟待出台相应的管理法规,对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给以监督和引导。对于只策划选题、中介书稿、协助编辑加工或宣传促销,属于出版经纪人范围的行为,给予有效的管理和支持;对于那些抢资源、搞剽窃、偷漏税、变相买卖书号、大放折扣扰乱市场的做法,则应坚决取缔。
业内一些人士表示,一个成熟的出版市场,创作者、中介公司和出版者应各司其职,分工明确,靠“情感”来维系的出版关系,并不规范也难长久,只有完善的经纪人体制才能让出版市场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也有人认为,对我国目前图书业来说,真正的出版经纪人获取的利润不会太高,故希望出版经纪人应获得的报酬可以不限于只收中介手续费,也可按中介产品的盈利提成。与此同时,更多的人呼吁,加快培养出版经纪人,希望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里,能通过各方面的努力,造就出一支守法规、重诚信、懂书爱书的出版经纪人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