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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知识产权案例著作权案降至三个

2008-4-2 15:49:33 字体:[][]

  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向社会公布了“2007年北京市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雅虎中国音乐搜索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名列十大知产案之首,“飞行网P2P软件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和“销售盗版《反恐特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也“榜上有名”。   

  记者发现,在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著作权案例占三个,与2006年的五个相比略有下降,但不正当竞争案例却从2006年的一个上升到2007年的五个。 

  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雪松。他表示,2007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2900多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900多件,占全年知产案的65%,但其中有很多常规案件,例如:一个权利人向多个被告主张权利,也有一个被告同时被多个权利人起诉,再有就是近年来有关网络侵权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但很多案件情节都比较简单,不能形成判例。

  对于今年有一半案例是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他表示,北京高院评选十大案件主要是选择一些在当年引起广泛关注,案件审理难度较大,案件类型较新,对今后审判工作有参考作用的案例。由于文化产业在近几年发展迅速,因此涉及文化产业的案件也比以往增多,之所以有一半是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主要是基于这类案件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社会影响很广,这关系到如何更合理合法规范市场。张雪松法官还提到,随着人们著作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去年告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有所下降,这也是各出版社著作权意识不断提高的一种体现。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高院每年都会从全市各级法院作出且已生效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中,选出典型的侵权案例,这些案例几乎涵盖了目前知识产权案例的各种类型,裁判结果对相关产业所产生的影响极为深刻。

  十大案例中还包括:“重组赖脯胰岛素注射液”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国际旅游小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戴尔”侵犯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满城全是金字塔》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赤珠霞干红”葡萄酒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掌中无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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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虎中国音乐搜索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原告:(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回顾】原告享有许志安等演唱的《相爱多年》等26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被告所有的雅虎中国网站提供了该26首歌曲的搜索、试听、下载等服务,并按歌曲风格、流行程度等标准制作了不同的分类信息。原告以发出律师函等形式,要求被告删除与上述演唱者和专辑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并提供了部分歌曲的具体侵权URL地址。此后,被告删除了有具体URL地址的相关链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网站作为专业性音乐网站,其搜索链接的第三方网站的涉案歌曲均属未经许可使用的录音制品。被告为上述侵权录音制品提供搜索链接,为侵权录音制品的传播提供了渠道和便利,客观上参与、帮助了第三方网站传播侵权录音制品,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据此判决:被告删除涉案搜索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官点评】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而仍然提供搜索、链接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搜集、整理、分类的基础上,对音乐信息按不同标准制作了相应的分类,应当知道也能够知道其搜索、链接的录音制品的合法性;且被告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仍未全部删除有关的侵权搜索链接,怠于尽到注意义务、放任侵权结果发生,应当认定被告具有过错。

  飞行网P2P软件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回顾】原告是许巍等演唱的《蓝莲花》等53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其从未自行或许可他人将该53首歌曲上网传播。由被告所有和经营的“飞行网”提供了Kuro(酷乐)软件,通过该软件可以“点对点”传输方式实现包括涉案53首歌曲的音乐作品传播,且对其中的音乐文件进行了多层次、体系化的分类,提供了多种搜索下载方法及歌曲试听和光碟烧录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网站提供了以“点对点”(即P2P)传输方式实现包括涉案53首歌曲的音乐作品传播平台,该“点对点”技术可以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在线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下的文件。被告应当知道涉案53首歌曲的来源很可能是未经原告许可而上载的,且未举证证明曾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涉案歌曲利用Kuro软件在网上进行传播,故其具有主观故意。被告对于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Kuro软件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20万元。

  【法官点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本案被告通过网站提供的P2P技术,使侵权歌曲得以传播,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故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盗版《反恐特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

  被告:北京永盛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永盛世纪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世纪恩泽部

  【案情回顾】原告是美国知名电影公司,是影片《反恐特警》、《家有仙妻》、《绝密飞行》的著作权人。原告通过公证在被告处购买了上述电影的盗版DVD。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涉案影片盗版音像制品,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3万余元。

  【法官点评】外国人的作品依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权制品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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