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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8-22 14:18:17 字体:[][]

新出印[2003] 1142号       新闻出版总署2003年10月24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现将《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印刷市场秩序,保护印刷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印刷业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印刷单位的年检。现就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年度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其他印(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巳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管理制度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完善;
  (六)产品是否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年度核验方法
  (一)印刷企业、复印打印单位申报年度核验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印刷企业填报)、《复印打印单位年度核验表》(复印打印单位填报);
  2.《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4.《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要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对印刷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年度核验工作经验和汇总年度核验统计资料,并将年度核验报告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新闻出版总署。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达不到条件的,由原发证的出版行政部门视情况调整其经营范围:
  1.不符合《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的印刷企业;
  2.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一个年度内未承印5个品种的出版物,
  3.一个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产半年以上的。
  (二)出版行政部门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签署通过年度核验的意见。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三)印刷企业未参加年度核验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出版行政部门对年度核验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下发催验通知书。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度核验的,停止其印刷经营业务。
  (四)《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复印打印单位年度核验表》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定,年度核验戳记由负责年度核验的出版行政部门自行制作。

(信息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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